金融监管总局就险企董监高任职资格办法征意:共六章六十六条
Financial Dispatch / AI 核心看点 2026-11-06 18:12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覆盖任职资格管理全流程
- 金融监管总局细化任职条件,明确不同岗位经济金融从业经历和专业资格要求
- 《办法》共六十六条,规范核准与报告程序,修订申请材料清单并完善同级转任报送
- 金融监管总局界定法律责任,明确不予核准、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情形
影响赛道与驱动逻辑:保险板块:任职门槛与核准程序趋严,推高治理合规成本,利好治理规范的头部险企及保险合规咨询、履历核查服务;中小险企和拟任高管面临补正与核准不确定性,或加快整改和人才调整。
— 原文全文 · 未经删改 —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工作总则。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职责分工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是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等基本要求,不同岗位根据职责需要满足的经济金融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了不予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情形。
三是明确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的程序。规范了核准事项与报告事项的报送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细化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完善对同级转任等情形的报送要求。
四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任职资格核准后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对代为履职等情形进行规范。五是界定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不予核准、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的有关情形。
原始媒体:华尔街见闻·全球 · 发稿 2026-11-06 18:12 · 本文为自动化聚合转述,版权归原作者,不构成投资建议 查看原文 ↗